组织人员对申报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证审查;
审查阶段:
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。
经审核,符合条件予以批准,发给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》不予批准的,应书面说明理由。
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:
实施主体:金牛区,成华区,锦江区,武侯区,高新区,青羊区,温江区,郫都区,双流区,新津区,新都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高新西区,东部新区,大邑县,蒲江县,金堂县,邛崃市,崇州市,崇州市,简阳市,彭州市,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。
服务对象: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
一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:
1、申请人资格条件:
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个人,法人(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企业)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。
2、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1)具备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(50平方米以上);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。
(2)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熟悉人事管理法律,法规和政策,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。
(3)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人才中介业务相符合的名称,章程;
(4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
(5)法律,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设定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,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,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,不得此功能是职业中介活动。
2.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,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,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。